(2017)粤0306执保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尚杰黄小芳与潘兆基陈丽芬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尚杰,黄小芳,潘兆基,陈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044号申请人黄尚杰,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黄小芳,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兆基,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陈丽芬,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黄尚杰、黄小芳与被申请人潘兆基、陈丽芬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7月24日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2017)深仲受字第1609号】,现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2017)粤0306财保320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潘兆基、陈丽芬价值人民币220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潘兆基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62×××16账户的存款;二、查封被申请人潘兆基名下的位于宝安区沙井镇万丰村新丰苑3xx栋{不动产证号:500xx5298}。以上保全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2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李 娜审 判 员 刘 妍代理审判员 黄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艳(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