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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传忠与陈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622号原告:王传忠,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陈立军,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原告王传忠与被告陈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传忠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