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传忠与陈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622号原告:王传忠,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陈立军,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原告王传忠与被告陈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传忠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