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庞海俊、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俊,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庞海俊。被执行人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芦圩镇商贸城大门右侧16-19号。法定代表人张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庞海俊申请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园被判刑入狱,该公司的讼争房主体工程没有通过工程验收,无法执行,公司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夏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