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x与赵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赵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1民初726号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敖x。被告:赵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新(被告赵武兵舅父),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教师,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李亚来与被告赵武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长女赵国萍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长子赵国建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母亲和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2003年2月16日(正月十六日),经双方父母同意,原、被告同居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长子赵国建,××××年××月××日,原告生育长女赵国萍,现俩小孩均未上户口。同居期间,被告好吃懒做,对小孩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且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打骂原告,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1份,证实原告身份;2、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实原告母亲和被告母亲是亲姐妹。被告赵武兵辩称,原、被告虽然是表兄妹关系,但双方是相爱的,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两个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分开。如果原告执意要分开,俩小孩跟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108745.6元,同时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父母向被告父母的借款44000元,并返还彩礼10000元和原告爷爷去世时被告按风俗购买一头黄牛去原告家祭祀所花费的6400元。被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母亲和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2003年2月16日(正月十六日),原、被告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原告育长子赵国建,××××年××月××日,原告生育长女赵国萍,现俩小孩未上户口。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原、被告是表兄妹,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继续同居生活与否,取决于双方自愿,现原告不同意与被告继续生活,应尊重其意愿。一、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原、被告对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生育俩小孩,双方抚养小孩的条件相当,故原、被告应各抚养一个小孩。因为赵国萍是女孩,从生理方面来说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赵国建是男孩,从当地民族风俗来说跟随被告生活更合适,故小孩赵国萍跟随原告生活,赵国建跟随被告生活,小孩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二、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原告父母借被告父母44000元的问题,这是原告父母与被告父母之间的借贷关系,本案不宜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0000元的问题,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俩小孩,被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原告爷爷去世时被告按风俗购买一头黄牛去原告家祭祀所花费的6400元的问题,被告的行为是遵循当时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是一种礼尚往来的礼节,本案不宜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女赵国萍跟随原告李亚来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长子赵国建跟随被告赵武兵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亚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岑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