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邵士荣、陈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士荣,陈华,赵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287号被告人邵士荣,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周口市川汇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案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华,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犯盗窃、妨碍公务、私藏枪支罪,于2009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因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文军,男,汉族,1965年6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7年3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7年4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士荣、陈华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文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士荣、陈华、赵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邵士荣伙同陈华窜至西华县明德小学南门东侧,将受害人张俊楠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红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由陈华将此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赵文军。赵文军在明知是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下,仍然以800元的价格从陈华手中将此电动车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00元。2、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邵士荣伙同陈华窜至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家庙集亿家福超市门口,将王允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赵文军。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邵士荣、陈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文军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邵士荣、陈华、赵文军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邵士荣伙同陈华窜至西华县明德小学南门东侧,将受害人张俊楠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红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由陈华将此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赵文军。赵文军在明知是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下,仍然以800元的价格从陈华手中将此电动车收购。案发后被告人赵文军赔偿张俊楠2500元现金。2、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邵士荣伙同陈华窜至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家庙集亿家福超市门口,将王允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赵文军。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2017)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800元。案发后该车在被告人赵文军处扣押,已发还失主王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华、赵文军均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士荣、陈华、赵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俊楠、王允陈述,赵文军、邵士荣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失主张俊楠提供的保修卡、王允提交购买电车的收据及保修卡,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物证照片,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2017)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016)豫16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淮阳县郑集乡派出所证明,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发破案报告,被告人邵士荣、陈华、赵文军户籍证明及赵文军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士荣、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文军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邵士荣、陈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邵士荣、陈华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对二人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涉案款物均已追回,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士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被告人赵文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水成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