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胜利石子厂与营口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胜利石子厂,营口天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166号原告:瓦房店市胜利石子厂。地址:瓦房店市仙浴湾镇胜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51133938Q。法定代表人:娄伟良,该厂厂长。被告:营口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887907211。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董事长。原告瓦房店市胜利石子厂与被告营口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胜利石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瓦房店市胜利石子厂负担。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