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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茅小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小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茅小珑,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13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昀,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小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茅小珑及其辩护人张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某日,被告人茅小珑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天九小区其驾驶的汽车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胡某2、胡某1。2017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茅小珑至慈溪市古塘街道西洋寺菜场附近胡某2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胡某2。2017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茅小珑至上述胡某2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胡某2。到案后,被告人茅小珑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茅小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1、胡某2、张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信息、通某,4、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茅小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茅小珑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茅小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茅小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昀请求对被告人茅小珑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茅小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查获的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茅小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茅小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一部(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益  平人民陪审员 丁  渭  灿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云(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