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世人、戴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人,戴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杨世人,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戴惠萍,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365号杨世人与戴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惠萍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世人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纪培福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