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占兵与被告王孝辉、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占兵,王孝辉,罗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964号原告:黄占兵,男,生于1982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明,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辉,女,生于1980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罗刚,男,生于1982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占兵与被告王孝辉、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黄占兵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孝辉、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占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占兵对被告王孝辉、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黄占兵负担。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