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德惠市水利局申请执行吉林金顺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水利局,吉林金顺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3行审84号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住所地德惠市北德大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徐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立德,德惠市水土保持工作站站长。委托���理人陈坤,德惠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吉林金顺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克生,经理。住所地德惠市岔路口镇小杠村。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吉林金顺米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德)水保罚决字[2016]第037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吉林金顺米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德)水保罚决字[2016]第037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故无法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亦未能提出化解预案和稳控措施,故不能作出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下:对德惠市水利局作出的(德)水保罚决字[2016]第037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对本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