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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兴业与李中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业,李中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749号原告:王兴业。被告:李中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业诉被告李中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帮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