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兴业与李中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业,李中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749号原告:王兴业。被告:李中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业诉被告李中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帮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