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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饶志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饶志伟,邓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新干县京恵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饶志伟,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美云,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饶志伟、邓美云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饶志伟的银行存款1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旷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