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与吕玉东、李永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吕玉东,李永革,李传光,南海松本(商丘)木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恒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53号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本春。被告吕玉东,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永革,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传光,男,汉族,1958年1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南海松本(商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全。被告商丘市恒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传光,该公司经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玉东、李永革、李传光、南海松本(商丘)木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恒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