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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桥英与华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桥英,华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547号原告杨桥英,女,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灿良,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杨桥英的丈夫。被告华丽明,女,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唐煜晖,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95586024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张伟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桥英诉被告华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桥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桥英撤回对华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杨桥英负担。审判员  陈新政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沈鸿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