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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子平与王道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平,王道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60号原告:王子平,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道先,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子平诉被告王道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子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子平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子平负担。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智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