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子平与王道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平,王道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60号原告:王子平,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道先,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子平诉被告王道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子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子平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子平负担。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智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