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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师春法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春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102号罪犯师春法,男,1989年1月12日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师春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为该犯减刑1年10个月。截止2017年5月1日余刑为6年22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师春法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7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春法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