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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强与哈尔滨市义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哈尔滨市义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9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义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公社二道街14-3号。法定代表人:邢继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强与哈尔滨市义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135324元,执行费19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646号和(2016)黑0103执1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