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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西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1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西,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西于2017年6月3日入住重庆市武隆区XX镇XX公寓XX房间。次日16时许,武隆区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内搜查到冰毒一包,麻古39颗。经称重,冰毒21.93克,麻古3.61克,共计25.54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西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坦白的情节。被告人贺西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中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