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行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克忠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忠,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7行初358号原告唐克忠。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民,镇长。委托代理人薛晓莉,该镇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永林,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克忠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唐克忠经法庭多次询问,拒不参加庭审,视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克忠负担(已交)。审判员 周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