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会荣与王明学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会荣,王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武会荣,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俊平,律师,法律工作者,土左旗白庙子镇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王明学。武会荣与王明学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王明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会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明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会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钢审判员 王冬冬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