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庆光彩大市场正大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光彩大市场正大食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730号原告: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安庆智慧产业园七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QBHT8L。法定代表人:卢道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中,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影,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光彩大市场正大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D4-14号,注册号340800600052747。经营者:高军,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原告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光彩大市场正大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安庆百川经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兴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荣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