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晓民与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晓民,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晓民,男,1973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卿,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庆,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晓民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20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晓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富强代理审判员 周 洁代理审判员 谢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婷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