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陈宗芳、周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陈宗芳,周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663号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被告:陈宗芳,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周明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诉被告陈宗芳、周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