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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陈宗芳、周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陈宗芳,周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663号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被告:陈宗芳,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周明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诉被告陈宗芳、周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