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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刑初20号自诉人贾某某,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司机、住伊春市西林区三公里莲花景苑小区。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西林区西林街西林委。自诉人贾某某诉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贾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景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