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刑初20号自诉人贾某某,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司机、住伊春市西林区三公里莲花景苑小区。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西林区西林街西林委。自诉人贾某某诉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贾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景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