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2812滨海宇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乃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宇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乃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初2812号原告:滨海宇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被告:李乃顺,男。原告滨海宇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燕汽贸公司)与被告李乃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华健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燕汽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乃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宇燕汽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租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J×××××,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4日,如被告到期不主动归还车辆,原告扣除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被告承担原告相关费用和损失。2017年2月15日至21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车辆,被告拒不归还车辆,还将车辆用方向盘锁锁在阜东南路锦峰苑小区大门口的巷子里,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15时用工具将锁锯开后将车辆取回。原告取回车辆后,要求被告归还汽车遥控钥匙,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配制了汽车遥控钥匙。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须向原告承担以下费用: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4日的7天租车费1400元,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21日的7天租车费2450元,配制的汽车遥控钥匙500元。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李乃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8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租一辆车牌号为苏J×××××小轿车。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2月8日16时43分至2017年2月14日16时,租期内租车费用为200元/天;如到期后不主动还车,则强行用车期间的租车费用为350元/天,出租方有权随时以任意方式收回车辆,收回车辆的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车辆,亦未办理续租手续,仍强行用车,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下午自行收回所租车辆。另查明,被告在租车当日向原告缴纳了4200元押金,在使用车辆期间,未发生交通事故、无违章记录、车辆无损伤。原告在收回车辆后,因被告未交还汽车钥匙,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在滨海县阳光汽车修理厂为该出租车辆配制了遥控钥匙一把,价格为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宇燕汽贸公司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记录、当庭播放手机通话录音、滨海县阳光汽车修理厂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方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李乃顺违反合同约定,在租赁期满后没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约定租期内的车辆租金为6天*200元/天=1200元,强行用车租金为7天*350元/天=2450元,配制钥匙费用为500元,以上合计为4150元。被告李乃顺在租车时已向原告缴纳交了4200元,该款足以冲抵原告该笔损失费用,故对原告宇燕汽贸公司要求被告李乃顺向其给付人民币435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李乃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滨海宇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滨海宇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华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海浪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