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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高桂、郑燕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高桂,郑燕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729号申请执行人:胡高桂,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灯,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燕卿,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高柱与被执行人郑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39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燕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