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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赵长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赵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淑香,经理。被执行人赵长海,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与赵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将赵长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63214元,未执行632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