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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皓岩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张勇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岩,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张勇石材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683号原告:王皓岩,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张勇石材厂,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经营者:张勇,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皓岩与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张勇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皓岩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皓岩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皓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皓岩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