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520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87年11月6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被告:马某,男,生于1987年9月7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原告何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张利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玺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