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益、柳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柳宇,糜岑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13号申请执行人李益,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柳宇,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糜岑雁,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965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益与被执行人柳宇、糜岑雁(2017)浙1081执4813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柳宇、糜岑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宇、糜岑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宇、糜岑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糜岑雁在嘉兴市南越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有80%的股权(出资额为80万元);嘉兴市麦歌贸易有限公司处有70%的股权(出资额为2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糜岑雁在嘉兴市南越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有80%的股权(出资额为80万元);嘉兴市麦歌贸易有限公司处有70%的股权(出资额为21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