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陆诗龙、杨勤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诗龙,杨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957号申请执行人:陆诗龙被执行人:杨勤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诗龙与被执行人杨勤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1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