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财保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久,张某秀,李某乙,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48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天,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甲。被申请人:李某久。被申请人:张某秀。被申请人:李某乙。被申请人:丛某。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久、张某秀、李某乙、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鲁0911财保488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寿军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人民陪审员 蔡恒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