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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鹿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鹿某,鹿某1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特8号申请人:鹿某,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鹿某1,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人鹿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鹿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鹿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另50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