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鹿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鹿某,鹿某1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特8号申请人:鹿某,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鹿某1,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人鹿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鹿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鹿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另50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