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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龚维英与务川自治县利众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维英,务川自治县利众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443号原告:龚维英,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被告:务川自治县利众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村大坝组。法定代表人:汪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龚维英与被告务川自治县利众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龚维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维英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维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维英负担。审判员  穆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