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6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州爱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州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爱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177号原告:徐州爱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徐三铜山区上海路东黄河路北同康巷3号楼。法定代表人:宗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爱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爱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爱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