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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辉银与陈夫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银,陈夫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439号原告:陈辉银,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夫荣,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陈辉银与被告陈夫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辉银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