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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涌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涌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涌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景德镇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到案,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涌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徐涌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涌俊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银泰城K乐某KTV内,醉酒后无故采用啤酒瓶砸、拳打脚踢的手段,殴打被害人李某1、杨某1、张某2、黄某,致四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1外伤致下颌部创口长度1.0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杨某1外伤致右手挫伤面积6.0平方厘米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0平方厘米以上,此二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2外伤致颈部擦伤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右手挫伤面积6.0平方厘米以上,此二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涌俊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杨某1、张某2、黄某的经济损失,四被害人对被告人徐涌俊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涌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杨某1、张某2、黄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杨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徐涌俊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涌俊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涌俊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涌俊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涌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