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先珍与肖明金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先珍,肖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376号申请人:郭先珍,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肖明金,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肖明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明金给付肖红杨抚养费6000元。但被执行人肖明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明金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岔河分理处账号上的存款6050元(其中: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光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宗霖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