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祁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5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张某祁,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祁犯赌博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祁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张某祁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