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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黎泽雄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黎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蓬溪县赤城镇映月街199号。被执行人:黎泽雄,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黎泽雄盗窃罪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