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4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洪大俊与郑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大俊,郑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4民初557号原告:洪大俊,女,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现住大关县,委托代理人:任宗林,云南滇东北(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柏飞,女,生于1986年2月6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原告洪大俊诉被告郑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大俊及委托代理人任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柏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大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短缺资金,于2015年7月3日向我借款人民币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追问被告要求其及时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郑柏飞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第身份证及借条符合证据证据要件形式,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日,被告郑柏飞在大关县佳园小区洪大俊的家里,向原告洪大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洪大俊。借款后,洪大俊追问被告郑柏飞还款未果,2017年6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郑柏飞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郑柏飞是否向原告洪大俊借款50000元?是否应当归还?本院认为:原告郑柏飞与被告洪大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洪大俊已向被告郑柏飞交付了5万元的借款,无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大俊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月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