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春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韩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韩春林,男,1962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春生与韩春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春林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手续查封韩春林名下车辆XXXXXXX、XXXXXXX,并将被执行人韩春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调查,被执行人韩春林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春生亦不能提供韩春林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李春生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审 判 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马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