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4911号原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11幢1201室。法定代表人:沈宴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炜,该公司法务。原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昶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被告中昶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德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4724603.19及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原、被告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签订了《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原告为被告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500万的贷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然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为上述贷款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为被告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归还了4724603.19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准所请。被告中昶信公司辩称,被告的贷款期限于2015年12月3日到期,到期后被告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协调转贷手续过程中,原告未事先告知被告及其他担保人的情况下还贷,系原告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恶意串通损害了被告合法权益,故被告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昶信公司系从事建筑业务的企业。原企业名称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3月24日变更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14日变更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1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贷款人)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市政公司(担保人),胡彬相(担保人)订立了《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市政公司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在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范围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4年12月4日,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办理了续贷500万元的借款手续,期限为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截至2017年5月24日,尚有贷款本金4490252.85元及利息234350.74元,合计4724603.19元未予归还。经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催要,原告于当日将上述款项归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被告未予归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借款由原告作为保证进行担保,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代为清偿了借款本金及利息4724603.19元的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电子回执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代偿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主张自2017年5月25日起要求被告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4724603.19元及利息(以4724603.19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22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9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判员 徐施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