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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盐城经协船舶有限公司与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经协船舶有限公司,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84号申请人:盐城经协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88号翰尊公寓1501号。法定代表人杭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周营村小营组。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盐城经协船舶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2016年6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8日恢复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郑 斌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李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