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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葛文秀与韩燕、韩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秀,韩燕,韩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863号原告:葛文秀,女,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燕,女,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告:韩英,女,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受韩燕、韩英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8W,住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文秀与被告韩燕、韩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文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文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葛文秀已预交),由葛文秀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