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方玉锁与林州市采桑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锁,林州市采桑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81号原告:方玉锁,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焱,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利,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州市采桑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沙河村。负责人:殷庆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玉锁诉被告林州市采桑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玉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媛媛审 判 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宋有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