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宇才与单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宇才,单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76号申请执行人:曹宇才,被执行人:单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宇才与被执行人单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30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益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