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赣0321刑初67号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2016年6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31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金娇、王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18时许,陈某剑电话询问被告人陈某能否买到“冰毒”吸食,被告人陈某联系一个姓谭的毒贩确定有毒品可以购买后,便告知陈某剑,陈某剑则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其购买“冰毒”。随后,被告人陈某在莲花县琴亭镇商品大世界门口向谭姓毒贩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冰毒”。陈某回到自己租房后从购买的毒品中倒了一点出来吸食,吸食完后,将剩下的毒品卖给了陈某剑,从中赚取差价200元。次日,陈某剑因吸毒被莲花县公安局查获,并在其租房内查获一小袋吸剩的毒品“冰毒”,称重净重0.21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贩毒于2017年3月25日被查获,随后被送往萍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剑的证言,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萍)公(司)鉴(理化检验)字[2017]05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陈某剑微信截图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及莲花县看守所莲看释字(2016)3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建锋审 判 员 颜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太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