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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性,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性,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7)陕0430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61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某乙银行账户中无76100元存款,申请保全事项不存在,故应撤销该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终结(2017)陕0430执保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