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施惠冲与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惠冲,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广平,董谨源,凌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施惠冲,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东灶港镇南黄海市场北楼3114室。法定代表人许惠斌,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四甲镇惠民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姜广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广平,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董谨源,男,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凌永泉,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惠冲与被执行人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广平、董谨源、凌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9228.25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施惠冲,申请执行人施惠冲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前述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684执1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沈 波审判员 董景松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